关于公开征求《永嘉县小微企业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25日 |
为促进土地等资源要素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工业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7〕74号)、《关于温州市“百园万企”小微企业园示范引领工程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9〕28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服务水平的十条刚性措施(试行)》、《关于加快全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4〕118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8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67223652。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61636687@qq.com);邮寄(永嘉县上塘中心城区北城街道新一百大厦三楼,邮编325100);传真(67223652)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2月25日
永嘉县小微企业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促进土地等资源要素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工业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7〕74号)、《关于温州市“百园万企”小微企业园示范引领工程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9〕28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服务水平的十条刚性措施(试行)》、《关于加快全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4〕118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为加强对我县相关小微企业园入园工作的管理,永嘉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小微企业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入园条件
凡进入我县小微企业园的工业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县的最新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产业布局要求;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项目节能降耗指标达最新《温州市产业能效指南》标准。
(二)项目业主必须是在永嘉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类企业。原企业通过改制或新投资成立的公司(原企业投资占比要达50%以上。若是原企业主要股东投资,则该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0%,并在新公司中持股比例也不低于20%且为实际控制人),历年业绩以原企业核定。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
(三)入园制造业企业应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符合产业链配套补链要求,主导产业入园企业数和厂房建筑面积占比均不低于70%。优先安排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成长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入园。入园企业达产要求原则上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均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
(四)申请入驻小微企业园的企业没有工业用地或现有工业用地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用地,企业发展较快,生产用地紧缺。
(五)在符合规划和消防的前提下,小微企业园厂房按层分割,每一层分别办理一个不动产证;宿舍每套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按套分割,每套分别办理一个不动产证;研发和办公楼每层分割最多不超过六个单元,每个单元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小微园建设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建好后除自持大于等于20%部分外,可以直接对市场销售,购买对象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销售均价不得超过2900元/平方米,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销售最高价不得超过销售均价1000元/平方米,特殊情况如建高楼等,可以“一事一议”。
(六)入园项目须通过县工业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评审。
第四条 优先准入项目
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要求并具备下列现实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准入:
(一)投资主体:县规上企业或准入时已达到规上企业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技术水平: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省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省级以上首台套项目、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税费总额:1、近三年平均税费总额大于等于 100 万元;2、上年度税费总额大于等于 50万元;3、上年度税费总额大于等于30万元;4、上年度税费总额大于等于15万元;5、上年度税费总额小于15万元。
第五条 入驻程序
小微企业入园项目准入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业主申请。要求入园的业主需提交意向项目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入园报告;2、项目基本信息表;3、企业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投资主体原已有企业的,需提供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二)项目评审。项目开发业主按本小微园的相关要求收集有入园意向业主项目的材料报给属地镇街;属地镇街将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入园要求的项目经班子会讨论通过后,由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上报县工业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业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镇街按程序对每个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发函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对无异议的项目汇总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条 建设管理
小微园建设期间和企业入驻后的日常管理均由属地镇街负责,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园区运营服务机构和入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园区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小微企业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属地镇街要督促和服务入园企业在6个月内完成入驻投产。厂房出租或转让应通过企业入园前签订的入园投资管理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进行事先约定。厂房一次性出租合同期限不得高于5年,租金支付周期不超过一年;承租、受让企业应符合入园标准,产业由县经信局把关。厂房的转让限制应在厂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中予以明确。项目准入后,企业第一大股东股权在投产后五年内不得减持或转让,且不能进行公司分立、设立子公司等变相转让行为。企业达产复验通过之日起五年内亩均税收都要达到承诺指标,若未达到,则还须缴纳差额部分作为违约金。企业项目用地原则上自达产复验通过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若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确须转让的,由政府按原出让地价且不计利息(如市场价格低于出让价格,则按照市场价不计利息)优先收回,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评估后的重置价予以收回;如果政府放弃收回的,企业须缴纳5年税收约定标准的差额部分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之规定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与我县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由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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