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保函相关事宜的说明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25日 |
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已包括保函(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函)。为规范操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前期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前提下,对保函内容、格式及操作程序等事宜作了相应的要求,并写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具体如下:
1.保函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
2.银行保函由县级及以上国有和地方商业银行出具,且出具保函的商业银行在丽水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
3.担保保函由丽水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莲都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
4.保险保函(模板见附件)由县级及以上国有或地方商业保险公司出具,且出具保险保函的保险公司在丽水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
5.各类保函的办理,由投标人按可办理的银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6.保函开具对象为招标人,应包含项目名称、投标单位、保额、保期、开具保函单位及其法人签章等基本信息。
7.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有效保函视作到账。采用电子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以电子交易系统收到银行交互信息时间为提交时间;采用纸质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以投标人递交纸质保函至指定工作人员处并登记的时间为提交时间。
若为远程不见面开标的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仅限电子保函与电汇两种缴纳方式。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各招标文件及上述说明,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操作。
市交易中心联系人:封昊,联系电话:2292296
附件: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
2019年12月25日
投标保证保险保函
致: 招标人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鉴于 (以下简称“投保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的投标,并向保险人投保《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且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退保。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 项目投标的过程中,发生以下列明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保险单(单号 )及《XXXX投标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一) 投保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二) 投保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或无正当理由不与被保险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
(三) 投标人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特别约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的国有投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办理索赔,并由保险人将索赔款额转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
本《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自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单号 )载明的保险起始日期( 年 月 日时)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签订招标项目合同之日,最长不超过XX个月。
保险人: (盖章) 签单日期:
公司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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