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嵊泗县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13日 |
关于《嵊泗县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公示时间: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3日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本人真实姓名。
监督电话:0580-5596377
邮编:202450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嵊泗县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营造商事登记法治化便利化环境,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权限内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定义】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指商事主体经依法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文件的公示送达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部门职责】 本县各商事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登记管辖权限负责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商事主体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住所登记规范】 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真实,地址表述按省、市、县、镇(乡)、村(社区)、街(路)、门牌、房号格式申请,做到规范、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
第六条【住所使用规范】 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需经批准后营业。
商事主体在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商事主体不得从事损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住所负面清单制】 县政府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对禁限设区域及行业进行梳理,实行住所负面清单管理,定期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商事主体不得以列入负面清单的住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章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规定
第八条【一照多址】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商事主体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申请将经营场所登记于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商事主体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个体工商户在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九条【一址多照】 下列情形之一,同一地址(住宅除外)可以申请登记为多个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一)符合集中办公、集群注册登记的;
(二)进驻经园区管理机构(部门)批准设立的特色小镇、经营开发区、保税港区、科技孵化园区、电创园区、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园区的商事主体;
(三)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商事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
同一地址作为多个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并加注编号或工位号。
第十条【商务秘书企业托管】 商务秘书企业为入驻的商事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服务。从事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产业的商事主体,可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地址申请注册登记。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其托管的企业名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三章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承诺】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取得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后方可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以其申报的信息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二条【申报信息】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的文书由登记机关制定,商事主体在信息申报的文书上表述申报信息。
第十三条【申报负面清单】 下列情形不适用申报承诺制:
(一)商事主体不得将附件1《负面清单目录》中的表一:禁止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
(二)对附件1《负面清单目录》中的表二:暂不实行住所承诺制的行业,商事主体依然要提供相关的经营场所证明,县审招办将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其中部分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联合踏勘,做好审批咨询和全程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监管职责】 政府各部门应当协同管理,加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查等,依法处理商事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对查无下落的商事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实行信用惩戒。
(二)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公安、生态环保、应急救援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诚信管理】 商事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相关申请人、代理人员、商事主体纳入信用管理,限制其实行申报承诺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第一批负面清单目录的通告
2.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附件1
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第一批负面清单目录的通告
为健全我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形成更加透明、公平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发展、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文件,县政府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梳理汇总,拟定了《嵊泗县2020年度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第一批负面清单目录》,现公布如下:
表一:禁止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目录
序号 | 禁止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
1 |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 |
2 | 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
3 | 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
4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
5 | 专项清理整治期间的军队房产。 |
6 | 住宅小区内的架空层。 |
7 | 市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
8 | 法律法规规定中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
表二 :暂不实行住所承诺制行业目录
序号 | 暂不实行住所承诺制行业 |
1 | 从事经营、生产、加工、储运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市场主体。 |
2 | 从事教育培训、职业培训、幼儿教育、教育咨询、学生托管行业的市场主体。 |
3 | 从事经营初级农产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生产行业的市场主体。 |
4 | 从事投资、理财、金融(资产)管理、网络借贷行业的市场主体。 |
5 | 从事机动车、电动车修理及机动车清洗行业的市场主体。 |
6 |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游戏、娱乐行业的市场主体。 |
7 | 从事健康咨询、诊疗服务、养老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 |
8 | 从事石料加工、铝合金加工行业的市场主体。 |
9 | 从事电动自行车出租行业的市场主体。 |
10 | 从事民宿和海上渔家乐经营行业的市场主体。 |
11 | 从事废品收购行业的市场主体。 |
说明: 1.暂不实行住所承诺制的行业是指在本县辖区内允许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然要提供相关的经营场所证明,并视情况由县审招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其中部分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联合踏勘,做好审批咨询和全程服务。 2、县政府将及时更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 |
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 |||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 嵊泗县 | ||
产权所有人姓名(名称) | 产权所有人联系方式 | ||
不动产产权信息 | □产权证号:□未取得产权证 | ||
房屋性质 | □经营性用房 □住宅、辅房 □其他 | ||
使用权取得方式 | □租赁□无偿使用□自有产权 | ||
特殊类型 | □商务秘书企业和其托管企业□工位号注册企业□其他 | ||
申请人已知晓《嵊泗县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所规定内容,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取得合法使用权,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或者限制将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规定,对其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因该场所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发生的争议或法律问题,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别提示: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1.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 2.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3.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4.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5.专项清理整治期间的军队房产。 6. 住宅小区内的架空层。 7. 市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8. 法律法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负面清单中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字: (加盖公章) 年月 日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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