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社保费拟返还企业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4日 |
长兴县社保费拟返还企业公示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有关规定及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裁员率不高于5%的外贸企业和工业企业按2018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保费的25%标准予以返还。其中,国有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烟草加工业、石油化工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水泥业、造纸业及工业发展绩效综合评价为D类和低效企业不享受社保费返还政策。享受社保费返还的企业,不重复享受2018年度稳岗补贴。
经县人力社保局、经信局、商务局、发改委、税务局、市场监督局及各乡镇(街道、园区)前期筛查审核,共有1385家企业符合社保费返还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19年4月22日至4月26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直接向县人力社保局反映, 联系电话:0572-6029161、0572-6029303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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