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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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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宁波市相关文件精神,今年12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的低保标准由现行的全额每人每月792元上升为846元。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脱钩,与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测算。挂钩后宁波市按标准分三档执行,我市为第二档,按不低于公布标准的90%执行。

根据新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我市低保标准由现行的全额每人每月792元调整为846元。值得注意的是,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人均最低补差不得少于低保标准的百分之三十,即254元。对低保家庭(包括单独施保)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和单独施保中的重病患者按全额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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