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嵊泗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14日 |
现将《嵊泗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9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奇观路1号4楼,嵊泗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98521515@qq.com。
联系电话:5086330
附件:
《嵊泗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嵊泗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2019年11月14日
嵊泗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农村饮用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调动农村群众参与饮用水工程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适用范围为农村饮用水工程的供水范围,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的农村生活用水户。对城镇管网延伸和纳入乡镇统一供水的村居落实“同网同价”,按照属地城镇水厂现行供水价格标准和方式收费。生产用水、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用水户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三、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尊重事实、分类管理、补偿成本、合理收费”和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组成。根据我县实际,全县农村饮用水实行过渡期两年的政府指导价。
四、农村饮用水工程收费以补偿运维成本为主,原则上单村(联村)供水站供水水价按最低不低于1元/吨、最高不高于属地城镇供水水价收取。计量器安装及表箱按不高于200元/户收取,到户管网安装材料费计入达标提标工程造价,以上两项具体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五、县水利局负责全县乡镇区域集中和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单村供水站收费、巡查,建立收费管理责任制度,并做好水费收取指导和水费用途监督工作;原则上收取的水费用于支付制水成本、收费员、巡查员等工资,为保障供水工程运行。
六、用水户新装水表必须经校验后方可使用,若发现水表损坏、停走、失灵和表黑无法抄表时,应及时向村里反映。如无法确定计量时,可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
七、单村(联村)供水工程行政村确定专人定期抄表并确定统一账户,按时向用水户发放交费通知单。用水户可自行交纳水费,或在各自水费交存账户中预存资金,预存资金不足时,收费人员及时告知用水户进行预存。
八、所有用水户有义务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交纳时间以交费通知书规定时间为准。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九、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低保等特困户生活用水,实行限额内免收水费,具体标准3吨/每户·每月;其他特殊用水户,经核准同意可给予一定的水费减免优惠。原则上,实行先予全额收缴,年终一次性结算减免返补。免交水费和减免优惠的用户名单应当经过村委会确定公布,无异议后执行。
十、单村(联村)供水工程行政村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工程维护费用等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价需变更时,应按照程序重新确定。
十一、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失效期为2021年12月31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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