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统计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29日 |
杭州市富阳区统计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统计监管方式的改革创新,规范统计监管行为,确保统计监管公平、公正,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浙江省统计局系统实施随机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富阳区统计局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随机抽查,是指区统计局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和统计数据核查中,确定检查(稽查)、核查人员及检查(稽查)、核查对象时采取随机选定的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双随机”和“单随机”两种抽查方式。“双随机”是指对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核查人员和检查(稽查)、核查对象均实行随机选定的抽查方式。“单随机”是指仅对检查(稽查)、核查对象实行随机选定的抽查方式。
区统计局实施“单随机”抽查制度。待条件具备推广实施“双随机”抽查制度。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
第二章 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
第六条 区统计局在年初制定年度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对象计划总量时,应当确定随机抽查的比重和数量。
随机抽查的比重不低于计划总量的30%,今后逐年提高。
第七条 随机抽查前,应当确定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领域和范围,并将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对象作为抽样框,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定检查(稽查)对象。
第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一)被媒体曝光或者被投诉举报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随机抽查的。
对有前款情形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
第九条 对随机抽取的检查(稽查)对象,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第十条 对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调查对象,同一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其进行重复检查。
第十一条 对检查(稽查)中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调查对象,区统计局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对严重失信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在统计信用公示平台和当地信用网上进行公示,并依有关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三章 统计数据核查
第十二条 区统计局在年初制定年度统计数据核查对象计划总量时,应当确定随机抽查的比重和数量。
随机抽查的比重不低于计划总量的30%,今后逐年提高。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前,应当确定统计数据核查领域和范围,将统计数据核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对象作为抽样框,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定核查对象。
第十四条 对未发现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统计调查对象,同一统计机构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其进行重复核查。
第十五条 对核查中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本局负有统计执法检查职能的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区统计局应当充分应用统计数据核查结果,将其作为统计数据核定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全国经济普查、全国人口普查和全国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R&D资源清查、投入产出调查等重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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