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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细则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农法发〔2019〕3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细则><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农业、林业、渔业、水利行政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我局根据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二)本细则适用于对抽查清单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监管工作。

农林水行政监管机构以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名义或者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类监督检查(包括未列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法定行政监管职责),应当遵守本工作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原则

(三)坚持依法监管。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类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法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及农林水法律、法规、规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行政监管责任,推动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坚持公开公正。修订完善《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公开农林水行政监管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保障农林水行政监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五)坚持有序推进。修订完善《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法治建设考核评分细则》,将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内容;健全法治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分析部署农林水行政监管相关工作,确保“双随机”抽查监管有序有效推进。

三、监管工作平台

(六)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使用统一的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以下简称“抽查系统”)进行,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计划制订公布、任务设置、检查对象抽取、执法人员选派、检查结果录入、后续处置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在抽查系统内进行操作,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四、“一单两库”建设

(八)我局根据法律法规及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制定发布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我局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九)我局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检查事项清单,建立本辖区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

(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我局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建立本单位从事双随机抽查检查的各类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维护。

五、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十一)我局根据业务条线部门发布的工作要求分别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本部门政务网站等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布。

(十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对一般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比例控制在5%-10%之间。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和守信监管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同一监管对象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对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六、任务设置与执行

(十三)任务设置由局管理员负责操作。任务类型分为年度计划任务和临时任务。其中年度计划任务的由系统自动进行统计,临时任务的需手动录入系统。

(十四)在抽查系统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名单,并抽取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根据该次任务情况,抽取相应人员匹配到每一家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锁定,每家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

(十五)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

(十六)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十七)因检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迁移、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十八)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初步固定证据,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七、附则

(十九)本细则由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2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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