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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建设快讯正文

《湖州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提高评标质量,保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起草了《湖州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由市建设局发文。现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4日。

对《湖州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反馈,并注明本人身份及联系方式,单位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汤先生,电话:2022849,邮箱:1305681064 @qq.com,地址:湖州市莲花庄路137号市建设局3号楼二楼住房管理处。

特此公告。

 

附件:《湖州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5日

 

 

 

 

 

              湖州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

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提高评标质量,保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使用管理。

  第二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库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四条 入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满三年且有较专业的物业管理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或从事物业行业管理工作满二年且具有较高的物业管理政策水平和管理经验,年龄一般在六十五周岁以下;

(二)熟悉物业管理及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物业管理相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六)无经济及其他犯罪记录或被取消评标资格的经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应递交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库成员实行监督管理。

  (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

  (二)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务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业务学习交流;

  (三)为每位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专家成员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

  (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并定期调整专家库名单。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工作岗位变动离开物业管理行业或到本市外工作生活等不能胜任或不宜担任评标工作的,专家资格应被终止。

  第七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物业服务招标人邀请,担任物业服务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每年12月底前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工作总结汇报材料;

  (三)自觉抵制违规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协助、配合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物业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在公开场合以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的身份发表物业服务招投标方面的言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的抽取:

  (一)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应由招标人派代表于开标前24小时内在物业主管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与物业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在当次抽取时应予以回避。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进行通报: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或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不参加物业主管部门通知的评标活动的;

(六)出现其他不符合专家条件的情况。

  第十一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保证专家及评标活动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不得以私人名义不经合法程序介绍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根据物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和指派,同时服务于本市物业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一)参加物业服务示范(优秀)项目及管理优秀奖小区的考评和物业服务项目的检查考核;

(二)参与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的调研起草和物业管理疑难问题的调研及咨询建议工作;

(三)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评审和物业纠纷调解等工作;

(四)进行物业管理咨询辅导及培训授课等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物业服务招投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建发〔2010〕252号)同时废止。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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