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8日 |
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单位:苍南县教育局
序号 | 违法事项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或行政措施 | 备注 | |
1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
2 | 民办学校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
3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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