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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上征求《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等9部门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12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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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及时救助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5〕120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人性化、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负责原则,在龙湾区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筹资

(一)基金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在区红十字会,承担我区区级公立医院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募集和拨付功能。

(二)基金筹资。区人民政府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辖区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流程

(一)救助对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二)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身份明确且有经济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支付流程

(1)救助申报。龙湾区区级公立医院对其因紧急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向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支付。填写《龙湾区疾病应急基金申请表》(附件2)

(2)条件审核。由区卫健局牵头,会同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职责分工对应急救助患者身份进行认定,对是否符合支付条件进行审核。

(3)资金核报。由区卫健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公安、人力社保、医保、民政等部门,每半年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定期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4)资金拨付。区卫健局负责收集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资金核报材料和审核意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医疗机构。

(5)资金追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急救欠费后,经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经济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卫健局及基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龙湾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为龙湾区红十字会。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

(二)基金监管。成立由区财政局、卫健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资金运行。

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

五、明确工作职责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区公安分局负责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

2.区民政局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经济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核查救助对象是否属于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等困难群体。

3.区财政局要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监管。

4.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对象工伤保险报销情况。

5.区卫健局要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6.区审计局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7.区医保分局做好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负责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生育保险报销情况。

8.市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负责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对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项目的支付情况。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及时、有效地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2.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欠费,应尽快设法查明其身份,本机构如无法查明身份,要及时通知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协助核查,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偿治疗费用。

3.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程序向有关救助机构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

4.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在患者未出院前及时向基金管理机构报告。

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基金管理其他日常工作等。

2.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同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预决算报告。

3.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

4.定期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及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统一思想,相互配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机制,强化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民生服务水平。

(三)创新探索,确保长效。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急需救助的困难患者及时得到救治。

文件下载:关于网上征求《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等9部门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docx

附件:1.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和资金汇总表

2.龙湾区疾病应急基金申请表


附件1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和资金汇总表
 
(统计期间:        -         )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



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患者姓名

年龄

性别

诊断/病种

救治日期

救助医疗机构

救助类别

患者总费用

申请基金金额

基金实际支付金额

退回资金

身份不明

无力支付


































































合计

救助人次


金额




填表说明:
  1.
“诊断/病种”一栏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给出的名称填写。                                                                                   2.“救助类别”一栏,在相对应的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下填“1”。                                                                                                                     3.患者总费用、申请基金金额、基金实际支付金额、退回资金的单位:元,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附件2

龙湾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病情摘要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医疗机构登记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申请金额

(另附医疗病历、费用清单及发票)

医疗费用


生活护理费用


其他费用


单位收款帐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单位声明

    我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如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疾病应急基金的行为,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区公安分局

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市交管三大队

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区人力社保局

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区卫生健康局

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

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区医保分局

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机构

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参与审核的卫健、公安、人力、民政等部门均需在确认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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