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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革新六大举措规范行政奖励申报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13日
建设快讯正文

  近日,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莲都区结合实际,革新六大举措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奖励申报。 

  一、明确行政奖励种类。莲都区政府对工作表现突出或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实行政府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  

  二、列明行政奖励条件。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且在促进莲都经济健康发展、法治莲都建设、建设文化强区、建设平安莲都、对外交流与合作、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省市对区考核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作为政府行政奖励申报条件。 

  三、控制行政奖励规模。莲都区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的原则,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与面的20%,记三等功比例不超过嘉奖的10%。行政奖励对象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一个年度内,体制内人员行政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00人次。 

  四、确定行政奖励审批权限。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申报行政奖励的,由联审小组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联审小组由常务副区长牵头,由区委办、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组成。 

  五、规范行政奖励申报程序。行政奖励实行预报计划制度,申报单位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向联审小组申报行政奖励计划。申报单位一般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的办法,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行政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以及拟奖励种类。拟奖励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实行拟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最后,审批机关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奖励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六、加强行政奖励监督。行政奖励行为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有关行政奖励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区政府书面反映,也可以向区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批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书面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对在行政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莲都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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