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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长兴县公益性岗位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6日
建设快讯正文

各乡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现将《长兴县公益性岗位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兴县财政局

 

 

2014年4月8日

 


长兴县公益性岗位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更好地发挥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局势的作用,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3〕27号)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岗位认定及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满足公众利益需要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会公共服务类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具体包括社区(村)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养老助残等非营利性服务岗位。

(三)其他公益性管理服务岗位。

首批公布的公益性岗位指导目录(附件1)包括了目前已开发及部分拟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项目。今后将结合工作实际,逐步扩大公益性岗位项目,充实公益性岗位项目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填写《长兴县公益性岗位认定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向基层人力社保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认定申请。

(二)复核。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报县人力社保局。

(三)确认。县人力社保局对公益性岗位进行确认。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扶持政策

(一)享受对象。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办法

1.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予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2.岗位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其他人员为每人每月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

3.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4.已由县财政安排经费的公益性岗位不再享受岗位补贴。

5.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及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和拨付程序按《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领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68号)规定执行。

四、公益性岗位管理和监督

(一)健全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新投资或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将岗位需求信息及时上报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集中向社会发布岗位需求信息,组织各乡镇(街道、园区)、社区(村)重点推荐安置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公益性岗位申报单位情况、公益性岗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有关数据应及时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记载。各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申报,制定公益性岗位职责,建立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台账。

(三)县人社局、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及补贴申领手续,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长兴县公益性岗位指导目录

2、长兴县公益性岗位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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