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兴县财政局关于做好重点人群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 就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6日 |
各乡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促进就业政策,进一步促进重点人群创新创业,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促进更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8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重点人群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条件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重点人群在本县范围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企业或在县内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从事代买代卖服务,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二)重点人群在本县范围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或企业,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不包括创业者本人),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予以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重点人群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其中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补贴标准为每人6000元;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的,补贴标准为10000元。
(二)重点人群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带动就业补贴,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其中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补贴标准可上浮2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领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重点人群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从业证明(商务部门出具);
3.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保参保明细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凭证;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城镇复退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等)。
(二)审核公示。经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初审,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复核后在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3天。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在《长兴县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中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审批后核拨补贴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的扶持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首次申请期限为初次创业3年内。其中,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已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
(三)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重点人群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重点人群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审核汇总表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 兴 县 财 政 局
2016年8月15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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