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椒江区医疗保障局 椒江区民政局 椒江区财政局 椒江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台州市椒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0月21日 |
公开征求《椒江区医疗保障局 椒江区民政局 椒江区财政局 椒江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台州市椒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椒江区医疗保障局 椒江区民政局 椒江区财政局 椒江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研究起草了《台州市椒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0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椒江区医疗保障局 。
电子邮箱: jjyb999@163.com
传 真:0576-88220020
联系地址:椒江区中山东路281号
2019年 10 月 18 日
台州市椒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城乡困难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看病难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医保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二)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组织保障
建立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由医保、民政、财政、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全面指导此项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助办”),办公室设在区医保局。
第四条 职责分工
按照“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率达到100%和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率达到100%”(简称“两个百分百”)医疗救助的工作目标,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分工如下:
(一)区医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全区医疗救助工作。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负责资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审核、审批、上报等工作;负责医疗救助业务审核、审批及医疗救助费的核算、汇总、上报等工作;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结算工作。
(二)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孤儿、困境儿童、三老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的认定工作,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及时与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三)区财政局按时足额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工作,负责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身份认定工作,及时与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五)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尽可能地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六)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帮助筹措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的优势。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凡户籍在椒江区范围内的下列常住人员,可为医疗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三老人员”(建国前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见义勇为者;
2.低保对象、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纳入低保的因病致贫对象;
3.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4.上级及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由救助站送到定点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第六条 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低保对象、低边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三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和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即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参保人员住院时间跨医保年度的,以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的时间核定具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三老人员”、见义勇为者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2.低保对象、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纳入低保的因病致贫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进行救助。
3.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60%的标准进行救助。
4.救助站送到定点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的首次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经核实后全额予以补助。
以上救助对象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0元。
5.上级及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救助标准按原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6.罕见病专项救助。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实行专项救助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须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在报销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后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医疗救助和医疗救助(专项救助)。
第七条 医疗救助机制
(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工作机制。围绕“最多跑一次”改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在未实现“一站式”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救助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救助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实施目录。
(二)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精准识别工作机制。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民政等部门沟通配合,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以及其他救助对象,要及时落实医疗救助。要在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中设置大额医疗费用预警提示,协助民政部门主动发现医疗支出过大的人员。
(三)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工作机制。为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确保其及时纳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可从省级医保“全省医疗救 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平台”和其他数据共享平台及时获取当地困难群众数据,利用信息系统提供资助参保名单,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层层上报,不得要求救助对象提供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渠道给予补助。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政府和社会筹集相结合。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有:
1.政府资金。区财政每年根据上级要求及我区的实际需要,按上年度统计户籍人口不低于人均18元安排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逐年提高,列入政府预算。
2.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区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其他社会组织捐款等每年适当列支部分资金用于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进行专项结报,按实支付,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区医保局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资金的结算工作和个人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区审计局适时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责令追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二条 从事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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