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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嵊泗县养殖海域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14日
建设快讯正文

现将《嵊泗县养殖海域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9年10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望海路265号8楼,嵊泗县司法局。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21458745@qq.com。

 

联系电话:5595045

附件:

《嵊泗县养殖海域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10月14日

 

嵊泗县养殖海域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殖海域合理使用与有效管理,规范养殖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养殖海域特指《嵊泗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划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不得在禁养区从事养殖作业,未经批准,不得将养殖海域用于非养殖生产活动。

第三条 各乡镇所属国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乡镇国有公司)在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后,拥有养殖海域使用权。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本村养殖海域承包权。养民或养殖单位申请取得养殖海域租赁权。

第四条 养殖海域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浅海筏式养殖,其它养殖方式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县水产养殖服务中心统筹全县养殖海域承包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海洋与渔业局、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国有公司负责辖域内养殖海域的承包与管理,根据本乡镇具体情况决定发包方式和对象。可直接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直接租赁给养民或养殖单位。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与乡镇国有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取得养殖海域承包权后方可进行二级发包。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乡镇国有公司应当在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县水产养殖服务中心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养民或养殖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国有公司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养殖海域承包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权证》核定的期限。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一级发包期限。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二级发包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订租赁方案,并提交村两委讨论;

(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租赁方案;

(三)组织实施租赁方案,确定承租方;

(四)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收缴租金,并发放养民证;

(五)办理养殖海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租赁方案应当包含:拟发包海域的权属、位置、面积、租金及其缴纳方式、租赁期限和产生承租方的具体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包方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租方姓名、住所、联系电话;

(二)租赁海域的位置、宗海界址坐标和面积等;

(三)租赁海域的用途;

(四)租赁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租金及其缴纳时限;

(六)发包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一级承包合同需标明《海域使用权证》证书号码,二级租赁合同需标明所取得海域经营权合同编号;

(八)参加养殖保险,使用新型环保浮球,开展标准化养殖等;

(九)违约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传统养民有优先租赁权。新养民需以养殖作为主要生计来源,年龄不超过60周岁。所属村民有优先权,申请面积不超过20亩。

第十四条 养殖租赁实行退出机制。年满65周岁以后不再续租。由于从事其他行业、去世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经营时,应由发包方收回承包经营权,重新进行发包。

第十五条 实行养民证管理制度。养民证是养民或养殖单位取得租赁权的凭证。对取得租赁权并及时缴纳租金、办理养殖保险的养民,给予办理养民证。养民证应载明承包海域位置、面积,缴纳租金等情况。养民证由村社审核,乡镇政府核发、年审和注销。

第十六条 实行养民证年审制度。发包方需现场踏勘核实新型环保浮球使用和标准化养殖执行情况,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年审养民证。

第十七条  租赁权人不得私自进行转租、买卖等行为。

第五章  承包租金

第十八条 实行养殖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承包租金按面积实行累进式收取。

第十九条 承包租金使用管理。承包租金由发包方负责收取,并按50%的比例上缴上级发包方,承包租金主要用于海域使用确权、发包管理、养殖日常管理等,也可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村公益事业等,但必须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养殖海域租赁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养殖海域租赁方案》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所在地乡镇或县水产养殖服务中心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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