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出台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0月9日 |
日前,慈溪市出台《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从认定条件、申报与认定程序、保障与扶持机制、管理与监督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办法》规定,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相关证件,办园行为规范,近3年(新建幼儿园为有办园历史以来)年检合格、未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且通过等级平安校园认定,无市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办园条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达到《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三级及以上要求,通过三级及以上等级认定。严格按核定规模和规定班额招生,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要求,无小学化倾向;在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价额度内制定保教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符合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法人产权独立完整,所有资产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依法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保证所有员工工资不低于本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符合条件的劳动合同制教师(保健人员)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有初级、中级、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师分别享受5000元、13000元、20000元专业技术职务津贴。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实行自愿原则,每年9月底前,符合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可向慈溪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与管理,《办法》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建立财务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核算。慈溪市教育局将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常态监管机制,对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年度考评,发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核减、缓拨、停拨、追回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常态化督查评估年度考核结果为“整改幼儿园”的;未通过年检,被要求限期整改的;未通过等级平安校园认定的;经复查,未保持三级及以上幼儿园标准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饮食、传染病疫情以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的;保育教育内容、方法违背儿童成长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每年未保障一定资金用于幼儿园持续发展,园所环境和设施设备陈旧,不能保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水平的;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有乱收费、克扣幼儿伙食费现象的;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
被取消普惠资格的幼儿园,至少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认定;出现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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