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淳安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9月29日 |
淳发改价格〔2019〕44号
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地方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浙价服〔2017〕105号)和《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19〕323号)要求,我局动态更新《淳安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重新公布。
《关于公布<淳安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淳价〔2015〕41号)同时废止。
附件:淳安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9日
淳安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19年7月15日)
收费项目名称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审批层级 | 收费文件 |
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 ||||
(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 | ||||
1、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 发展改革委、银监会 | 银监会 | 国家 |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
2、支票手续费 | 发展改革委、银监会 | 银监会 | 国家 |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
3、支票挂失费 | 发展改革委、银监会 | 银监会 | 国家 |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
4、支票工本费 | 发展改革委、银监会 | 银监会 | 国家 |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
(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 ||||
1、银行卡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 |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 人民银行 | 国家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 |
2、银行卡刷卡交易网络服务费 |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 人民银行 | 国家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 |
二、征信服务收费 | ||||
(一)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 | 发展改革委 | 人民银行 | 国家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 |
(二)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 发展改革委 | 人民银行 | 国家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 |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 | 发展改革委 | 人民银行 | 国家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 |
(四)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收费 | 发展改革委 | 人民银行 | 国家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 |
(五)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异议登记收费 | 发展改革委 | 人民银行 | 国家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 |
三、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 | 《关于发布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的通知》(信部电[2003]454号)、工信部信管[2006]354号 |
四、发航垄断环节服务收费 | ||||
(一)机场航空性业务收费 | ||||
1、起降费 | 民航局 | 民航局 | 国家 | 《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民航发[2007]159号)、《关于调整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3]3号)、《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7]18号) |
2、停场费 | 民航局 | 民航局 | 国家 | 《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民航发[2007]159号)、《关于调整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3]3号)、《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7]18号) |
3、客桥费 | 民航局 | 民航局 | 国家 | 《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民航发[2007]159号)、《关于调整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3]3号)、《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7]18号) |
4、旅客服务费 | 民航局 | 民航局 | 国家 | 《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民航发[2007]159号)、《关于调整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3]3号)、《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7]18号) |
5、安检费 | 民航局 | 民航局 | 国家 | 《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民航发[2007]159号)、《关于调整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3]3号)、《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7]18号) |
(二)机场地面服务收费 | 民航局 | 民航局 | 国家 | 《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7]18号) |
(三)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 | 民航局 | 民航局 | 国家 | 《关于调整飞行校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6]47号) |
(四)民航空管服务收费 | ||||
1、进近指挥费 | 民航局 | 民航局 | 国家 | 收费标准(民航发[2008]2号)、《关于调整民航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的有关通知》(民航发[2012]59号) |
2、航路费 | 民航局 | 民航局 | 国家 | 收费标准(民航发[2008]2号)、《关于调整民航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的有关通知》(民航发[2012]59号) |
五、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服务收费 | ||||
(一)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服务收费 | ||||
1、引航(移泊)费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 | 国家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
2、拖轮费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 | 国家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
3、停泊费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 | 国家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
4、围油栏使用费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 | 国家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
(二)货物港务费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 | 国家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
(三)港口设施保安费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 | 国家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
六、车辆通行费(经营性) | 省交通会同省发改部门报省政府审查批准 | 交通部门 | 省 | 《关于调整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释疑的通知》(浙交[2012]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复函》(浙政办函[2018]29号)等文件 |
七、船闸收费 | 发改、交通部门 | 交通部门 | 省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降低和规范三堡等船闸过闸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27号)等文件 |
八、检测检验和评价收费(部分) | ||||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 发改部门 | 公安部门 | 省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7]2号)等文件 |
(二)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 | 发改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省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价服[2011]186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的批复》(浙价服[2013]221号)等文件 |
九、生猪等牲畜、禽类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 | ||||
(一)生猪定点屠宰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商务部门 | 市、县 | 《关于我市生猪屠宰加工费的批复》(杭价费[2014]99号)等文件 |
十、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生态环境部门、卫健部门 | 市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杭价费〔2005〕217号)、《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的通知》(杭价费[2011]278号)等文件 |
十一、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城管部门 | 市、县 | 《市物价局、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改革有关情况的通知》(杭价资[2017]137号)等文件 |
十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能源主管部门 | 市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试销价格的通知》(杭价资[2015]88号)等文件 |
十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的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
(一)供电、供排水、供气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建、城管、能源主管部门 | 市、县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商〔2007〕27号)等文件 |
(二)住宅小区供电、供排水、供气预埋或改造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建、城管、能源主管部门 | 市、县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商〔2007〕27号)、《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杭价服[2012]143号)等文件 |
十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交通、住建、城管部门 | 市、县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01号)等文件 |
十五、司法服务收费 | ||||
(一)公证服务收费 | ||||
1、证明婚姻、收养、监护、出国留学、出国劳务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 | 发改、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省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14号) |
2、证明以上第1点以外的其他协议(合同) | 发改、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省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14号) |
3、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提存公证 | 发改、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省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14号) |
4、出具执行证书 | 发改、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省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14号) |
5、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发改、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省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14号) |
6、证明委托、声明、保证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 发改、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省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14号) |
7、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督类公证 | 发改、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省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14号) |
(二)律师服务收费 | ||||
1、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 发改、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省 |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5〕203号) |
十六、垄断性交易平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 ||||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 | ||||
1、工程建设项目交易 | 发改部门 | 发改部门 | 省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 |
(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 | ||||
1、出让(挂牌、拍卖、招标) | 发改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省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42号) |
2、协议出让 | 发改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省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42号) |
3、转让(挂牌、拍卖、招标) | 发改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省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42号) |
(三)地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行政审批部门 | 市 |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19〕69号)等文件 |
注:1、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中本票手续费、本票挂失费、本票工本费、银行汇票手续费、银行汇票挂失费和银行汇票工本费6项暂停收费,免收本行个人现金转账汇款手续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2、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放开。
3、征信服务收费等项目,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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