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温龙综法限拆字〔2018〕第007012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9月29日 |
邵康银: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告知书》(温龙综法限拆字〔2018〕第007012号),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2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瑶溪街道环一北路66号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瑶溪街道环一北路66号的建筑在1994年地形图上显示为1.5间2层砖结构,占地面积50.17平方米,建筑面积106.97平方米;2000段后对原1.5间2层房屋建筑进行扩建,走廊、阳台封闭(具体部位见建筑年限调查表①-2,②-1,③-3,④-1,⑤),总建筑面积135.02平方米,94航拍视为合法面积106.97平方米,违法建筑总面积28.05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上述建筑物不符合《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的不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任何情形。据此,上述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建设情况;
2、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温州市规划局龙湾分局、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各1份,证明你未经规划、国土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信息未经登记的事实;
3、房屋调查登记表、1984年航摄地形图、1994年航摄地形图、2000年地形图、2011年地形图各1份证明该建筑的具体位置、面积情况及建设时间;
4、户籍信息、街道证明各1份,证明你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面积为28.05平方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讼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报告龙湾区人民政府,由其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附:年限调查表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3月7日
附:年限调查表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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