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渔政管理所2019年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9月27日 |
杭州市富阳区渔政管理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富渔(渔政)罚字〔2019〕第10号
当事人:叶明力,男,19**年*月*日出生,住址:杭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3***********,联系电话:*************。
2019年8月16日晚20时20分左右,富阳区渔政执法人员在巡查到富春江新桐乡包家淇水域时,发现当事人和另两名随船人员正驾驶一艘钢质机动船只经过,船上有丝网等捕捞工具。执法人员靠近检查发现船上有网具7包,黄色塑料框1只,网兜2个,塑料瓶若干,船上有汽油机1台,功率为20马力,渔获物毛鲚鱼1斤。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出示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为本案被处罚主体;
二、当事人的捕捞现场照片6份6页,证明当事人进行捕捞作业的事实;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捕捞作业的现场情况;
四、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丝网进行捕捞的时间、地点、过程以及渔获物的数量。
本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的规定,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经查询,当事人近两年内未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渔业资源保护(打击非法捕捞)”序号“1”关于“内陆机动船:1000-10000元;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的规定,本案对当事人的罚款数额应当确定在1000元以上5500元以下。为此,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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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没收网具1包;
没收渔获物毛鲚鱼1斤。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户名: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06068*************,地址:富春街道恩波大道40-1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金额)。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渔政管理所
2019年8月26日
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报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一份,案卷归档一份。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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