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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9年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9月27日
建设快讯正文

杭州市富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富动监(屠宰)罚〔2019〕2号                       

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经营场所:******,联系电话:***********,邮编:******。

2019年2月1日,我所接到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违法情况移送函》((杭富)市管移函字〔2019〕003号),移送函称违法经营者涉嫌销售的不合格牛里脊肉是******提供的。本机构于2019年2月1日对******进行立案,经调查,******在2018年12月5日屠宰肉牛时,没有做好禁用药物的检测工作。故本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禁屠宰家畜应当遵守下列检疫和检测规定:(三)家畜屠宰厂(场)应当做好禁用药物的日常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检测的肉牛的违法。

    具体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和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二、市场监督管理违法情况移送函1份1页,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三、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杭州市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编号NO80212243)复印件1份1页,证明涉嫌销售的不合格牛里脊肉是*******提供的。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3601402938)复印件1份共1页、屠宰场检测报告(编号0003356)复印件1份1页、违禁药物检测及屠宰检验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1页、员工***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没有做好禁用药物检测工作的违法事实和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本机构于2019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杭州市富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富动监(屠宰)告〔2019〕2号),向当事人告知了本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家畜屠宰厂(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经禁用药物检测屠宰家畜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既无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参照《杭州市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行政处罚具体基准列表4《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既无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处以6000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本机构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仟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将申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9年4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报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一份附卷。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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