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又弃标的处理办法
| 所在地区: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9月25日 |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中标后又放弃中标,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中标供应商遇到不可抗力等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事项,供应商可以免责。另一种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要担负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重新采购所需的费用,顺延第二名可能产生的差价,给其他供应商造成的损失,以及处理问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等等。
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行为,采购单位可以不予退还弃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采购人可以要求
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若协商不成的,采购人可以报财政部门处理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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