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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伊诺华化工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及染料中间体系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所在地区: 吉林-- 发布日期: 2019年9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项目概况

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期年产800吨医药中间体4-氯乙酰乙酸乙酯;二期建设3000吨医药中间体及500吨染料中间体。

项目简介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伊诺华化工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及染料中间体系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伊诺华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吉林伊诺华化工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及染料中间体系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经开片区化工新材料区康泰路502号,吉林伊诺华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闲置车间作为分散蓝60的生产车间,新建4-氯乙酰乙酸乙酯生产车间、一氯频呐酮生产车间、工业杀菌剂BIT生产车间,配套建设烘干车间、液氯气化车间、化验室、仓库、罐区、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并对现有利旧车间、事故应急池(900m3)、循环水池及消防水池进行合规防渗改造。
      该项目符合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经开片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应集中堆存并进行苫盖。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
      4-氯乙酰乙酸乙酯车间工艺废气、一氯频呐酮车间工艺废气须经有效装置处理,确保甲醛、非甲烷总烃、Cl2、HCl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不低于30米高烟囱排放。工业杀菌剂BIT车间工艺废气、分散蓝60车间工艺废气须经有效装置处理,确保非甲烷总烃、Cl2、HCl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甲硫醇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后,工业杀菌剂BIT车间工艺废气经不低于30米高烟囱排放,分散蓝60车间工艺废气经不低于15米高烟囱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须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确保NH3、H2S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经不低于15米高烟囱排放。采取对生产车间进行密闭,物料全密闭输送并储存于密闭空间,非取用状态下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储罐采用固定顶罐,加强对设备及管道的维护,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等措施,确保硫酸雾、非甲烷总烃(边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HCl、Cl2、甲醛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中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工程设计阶段须进一步论证拟依托的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和能力,确保其有能力接纳该项目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水无序外排,污染环境。运营期各生产工艺废水须排入厂区拟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装置(50立/天)处理,再与碱喷淋塔排水、次氯酸钠喷淋塔排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一并排入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装置(100立/天)处理,出水水质满足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商定的进水指标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松花江。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须排入防渗旱厕,及时清掏用于制农肥。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生产装置区、罐区、甲类仓库、丙类仓库、戊类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循环水池、消防水池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并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制定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釜残、废酸、废渣、废液、生产车间废无机盐、废包装桶(袋)、废活性炭、冷凝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机油、化验室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污水处理站无机盐、生活垃圾、含油擦布须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对车间进行设计,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控设施。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甲类仓库、丙类仓库、戊类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围堰(堤),新建30m3碱液池,改造现有900m3事故应急池,设置污水/雨水切换装置。加强各类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管理,配备专用车辆运输,远离火种及热源储存,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警报器。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及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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