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淳安县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9月23日 |
淳安县各法律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和促进我县刑事认罪认罚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法律援助质量的提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及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援字[2016]6号)的文件精神,县司法局制定了《淳安县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提出书面意见,于9月30日前反馈县司法局。
联系人:王勤淑,联系电话:64825148
附件:《淳安县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淳安县司法局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淳安县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费管理,加强对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费使用的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费,是指专门用于开展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的专项经费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承办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
(二)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三)开展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中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四条 开展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费用包括承办法律帮助案件、评估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法律帮助案件和评估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第五条 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经费补贴标准根据淳安县国民经济增长情况,坚持“立足民生,适度增长”原则确定,并根据财政状况、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发展情况由司法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六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严格法律帮助案件条件审核,不得擅自扩大法律帮助范围。法律帮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办理法律帮助案件补贴实行“谁受理、谁指派、谁发放”的原则。
第七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省市要求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设立评估专家库,每个案件指派两名专家进行同行评估。
第八条 法律帮助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补贴标准:
(一)办理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的每案补贴400元;
(二)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每案补贴200元。
第九条 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的人员办理法律帮助案件、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评估工作的直接费用根据规定据实报销,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条 承办人应当在法律帮助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业务卷宗、结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法律帮助案件补贴:
(一)提交的业务卷宗、结案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帮助义务的;
(三)因承办人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
(四)法律帮助案件被终止的,承办人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虽已提供实质性服务但因承办人原因终止的;
(五)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六)因承办人过失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七)因办理法律帮助案件和评估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收取、索要受援人、被评估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因违法办案被他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情况。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法律帮助案件办理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补贴发放应由法律援助机构填制补贴发放清单,经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县财政部门审核支付给案件承办人和评估人。
第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年编报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费预算和报告本年度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费使用情况。
法律帮助案件、法律援助质量评估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时纠正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淳安县财政局、淳安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实施。
关于《淳安县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和促进我县刑事认罪认罚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提升, 根据省、市工作要求, 经淳安县司法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淳安县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及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援字[2016]6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制定。
三、文件施行日期说明: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求,该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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