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富阳区鼓励公共停车场(库)产业化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9月16日 |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缓解城市交通“两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根据区政府交办,区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富阳区鼓励公共停车场(库)产业化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发挥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作用,今日起向富阳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请于2019年9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提交至313616445@qq.com。
联系电话:63102895。
杭州市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6日
附件:
《富阳区鼓励公共停车场(库)产业化发展实施意见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缓解城市交通“两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根据《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4〕58号)、《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2〕140号)、《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273号)的规定,现制定鼓励和推进富阳区公共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快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可持续、可发展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格局。
二、概念定义
本意见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对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型式有自走式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组合式停车场等。
本意见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外资和合资企业等。
三、实施范围
富阳区各街道和中心镇所在地,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适用本实施意见。
四、鼓励政策
(一)用地及规划
1.政府每年在符合停车场相关规划的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
2.社会力量投资(含可享受政府补助资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含配有商业公建的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
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也可通过PPP、BOT、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进行建设。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与城市总体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5.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含自走式公共停车楼),项目类别定性为构筑物工程,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建筑占地面积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范围,但需符合消防等安全规范。新建项目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随建设项目同步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均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其建筑占地面积均不计入建筑密度。
6.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引进社会力量投资改造为立体机械式停车库的,用地可采用租赁的方式,项目类别定性为构筑物工程。
(二)商业配建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地上公共停车楼(含“机械式”)或地下公共停车库(含“机械式”)泊位数规模较大的,可配建一定比例商业面积。地上公共停车楼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0.1(含)以下,地下公共停车库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0.25(含)以下。公共停车场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可以设置广告位。
(三)简化审批
1.公共停车场(相关手续齐全)建设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
2.公共停车场(相关手续齐全)实行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批。施工图实行集中联审、限时办结。
3.临时公共停车场(包括平面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方案审批采用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由区住建局召集会议)审查确认,以联席会议纪要代替项目的规划、用地等审批。
(四)财政补助及优惠政策
1.财政补助。区政府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确保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相关支持政策的落实。根据《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富政〔2018〕5号)及《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富发改服投〔2019〕37号、富财企〔2019〕328号)相关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投资主体进行资金补助。如有在以上文件中未列明的公共停车场建设模式,则由区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发改、城管等部门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补助核定。符合上级要求的可申请上级专项资金。
2.规费减免。新建公共停车场,由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须兼顾人防需要)、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道费和挖掘费(公共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临时占用的绿化和城市道路)。
(五)产权办理
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单位可依法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手续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规划、临时性公共停车场等情形,不得办理)。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场的所有权,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或整体抵押(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公共停车场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涉及人防工程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地下停车库用地使用权确认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六)停车收费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在经营权年限内,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投资者按照依法纳税和合理盈利的原则自主定价。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验收及配套服务
1.公共停车场竣工后,需由区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区城管、交警大队等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其中涉及机械停车设备的,相关技术监督部门须参加验收。验收通过后,公共停车场方可投入使用。
2.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标牌,接入富阳区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相关数据同步接入城市大脑,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必须实现城市大脑停车泊位“先离场后付费”,并遵守城市大脑停车泊位接入补助相关要求。
3.公共停车场鼓励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装置,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
4.政府依法对城区停车秩序进行严格管理,新建公共停车场出入口200米半径内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同步完善停车引导设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封闭小区停车泊位改造采用“以奖代补”形式进行补助。即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为封闭式小区停车泊位改造、建设的实施主体,由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建设。方案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提供的项目方案、建设资料、书面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办理资金补助。资金补助采用“以奖代补”形式,按定额标准补助,具体标准为:每新增一停车泊位补助2000元,补助资金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拨付给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协助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引导与推进,切实加大对项目的支持和配合力度,落实专项资金与用地保障,兑现相关规费的减免和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我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资环境,推进我区停车产业协调发展。
(二)落实工作职责
1、区住建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承担公共停车场建设活动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
2、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负责编制城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将相关公共停车场选址规划项目落实到控规中;负责项目用地审批、建筑物审批;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保障,建设过程中用地审批、土地验收和登记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的落实和项目补助资金的及时拨付。
4、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公共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
5、区城管局负责建成并移交的公共停车场的日常监管。
6、区发改、环保、市场监管、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加联系会议并协同落实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的各项计划和落实政策。
(三)加强舆论宣传
拓宽宣传渠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宣传机制,加大对停车产业化的宣传与引导,对政策优势、项目优势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使用管理
公共停车场可由投资的社会力量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接受区城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区交警部门应加大对违法停车的整治力度。对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的,由区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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