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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保障性住房领域公租房管理宣传册

所在地区: 新疆-- 发布日期: 2019年9月16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一、城镇公租房宣传手册

保障性安居工程分类:自治区目前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的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区公租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各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筹集、分配、使用、维修、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

公租房保障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差别化的租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公租房保障目标:县(市、区)要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统筹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的公租房保障工作。本地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新就业职工、城镇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重点保障教师、医生、环卫、公交、便民警务站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青年职工。新市民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保障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要督促不再符合的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使公租房充分发挥保障效益,合规、合理使用。

   新就业职工、城镇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配租集体宿舍为主,以小户型住房为辅。新就业职工、城镇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根据用工数量,可通过集中建设、长期租赁、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中配建等方式,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优先保障对象:以下无住房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优先保障,其申请公租房不受家庭财产和收入规定限制,根据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租金价格:

(一)各类抚恤优待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扶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退役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预备役人员。

(二)各类住房保障优先对象,包括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引进人才等。

申请公租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和财产符合当地确定的标准;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地办理了《居住证》。

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县(市、区)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

公租房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用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还可以多人提出合租申请。

申请人申请: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书面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

单位作为申请人统一申请的,还应提供人员名册、单位审核意见等有关资料。

申请材料审核: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租房租金: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明确具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建立公租房动态租金调整机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租房租金应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县(市、区)可将公租房租金划分为若干个基准租金价区,实行差别化的租金。

县(市、区)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

公租房的清退: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一)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得公租房的或在申请地获得其他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房租及水、电、气、物业服务等必要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五)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的公租房的;

(六)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七)破坏所承租公租房主体及承重结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公租房管理中重点整治内容


围绕公租房管理方面,重点整治公租房管理中存在的违规分配,违规享受,转租转借,擅自改变用途,退出机制执行不力,住户诉求解决不及时等问题,鼓励群众发现以下问题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一)违规分配方面

1.未制定或未及时调整公租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租金标准等相关管理规定的;

2.在公租房准入过程中,不按规定办事,批条子、打招呼、收受好处,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保障的;

3.住房受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本来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拒之门外的。

(二)违规享受方面

1.在申请地有住房且达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又入住公租房的或1个家庭使用2套以上公租房,明显超出实际需求的;

2.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住房支付能力)明显超出当地准入标准的;

3.采取贿赂、欺骗等手段获得住房保障的;

4.故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累计长达3个月以上的。

(三)转租、转借方面

保障对象违规将公租房转租、转借他人的。

(四)擅自改变用途方面

1.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擅自改变公租房居住用途的;

2.保障对象将公租房用于生产、经营等用途的。

(五)退出机制执行不力方面

1.公租房租期满后未申请续租超期居住公租房超过12个月以上的;

2.调整、提高租金标准后拒不执行的。

(六)住户诉求解决不及时方面

1.因违规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群众有反映、举报,未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反馈的;

2.群众合理诉求没有及时解决的。

投诉电话:0906-3475347

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受理地点住建局保障办

其它受理方式:6059124.qq.com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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