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意见及建议的公 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21日 |
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并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扎实推进“质量强县、标准强县、品牌强县”三强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5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县的意见》(永政发〔2011〕9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8月21日至8月30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57687378、57687379。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495423475@qq.com);邮寄(永嘉县上塘南城街道县前路158号4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与标准化科,邮编3251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1日
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并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扎实推进“质量强县、标准强县、品牌强县”三强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5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县的意见》(永政发〔2011〕9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永嘉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先进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质量工作在各自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申报自愿、科学公正、好中选优”原则,每年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
第四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优秀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建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
县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工作联系副主任和县质量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县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县政府批准。
县评审办设在县质量监管部门,县质量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县评审办主任。
第六条 县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三)听取并审查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提请县政府审定县长质量奖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研究决定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县长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量化评价等工作。
(三)向县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审议县长质量奖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组织县长质量奖初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公示活动,负责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承担县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五)负责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后续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具有先进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主要经济、技术、质量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县各自行业前列。
(四)工业企业申报时应为县“三名”企业(明星企业、巨龙企业、功勋企业),且县亩均效益综合评价B类以上。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无严重失信信息。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凡涉及县内政策规定被实行一票否决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发布通知通告。每年由县评审办公开发布申报县长质量奖通知,同时公布现行有效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县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永嘉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经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功能区管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评审办。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在资格审查环节未能通过的企业或组织,由县评审办书面通知企业或组织。
第十三条 量化评价。县评审办会同相关部门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数据进行核实后,按照质量管理与品牌建设(以浙江制造标准为主要依据)、税收、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科技创新、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投诉处理等项目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形成初审报告,提交县评委会。
第十四条 综合评审。县评委会组织评委会成员对前期评审工作进行审议,采取投票方式确定初步入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初选公示。县评委办对初步入选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馈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第十六条 审定批准。经初选名单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县评委会确定县长质量奖的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县政府审批。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县长质量奖奖励经费与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县质量监管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广泛宣传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树立质量标杆形象。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或在获奖三年之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评审办提请县政府撤销县长质量奖称号,追缴奖金。
被撤销县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县长质量奖的荣誉称号及标识(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积极配合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开展经验交流。
第二十一条 已获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证书到期、企业改制、场地搬迁等原因造成的证书换证、承接工作,由县评审办提出具体操作办法,报县评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公正参与评审工作。
(二)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工作。
(三)不收受评审对象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参与评审对象的咨询服务。
(四)保守评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泄露评审工作信息。
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原《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永政发〔2016〕153号)同时废止。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