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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8月9日
建设快讯正文

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序号

依  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 型

具体实施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行政

法规

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

调解尽可能就地进行。

地方性法规

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部门

规章

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淳政办发〔2015〕162号

)

第一条 补偿管理:(八)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补偿人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决定工作暂行规定》,依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规范性文件

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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