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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淳安县公安局行政调解职责相关依据的公示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7月18日
建设快讯正文

序号

依  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 型

具体实施部门

1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


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部门

规章


4

浙江省“警调衔接”机制操作规程(试行)浙司〔2015〕25号

“警调衔接”机制是指公安派出所在现场处置或受理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非警务类(非处罚性,下同)民间纠纷以及适用治安调解、刑事和解案件的民事责任事项,移送、委托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它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实现公安机关非警务类纠纷及特定治安、轻微刑事案件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一项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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