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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相关依据的公示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7月26日
建设快讯正文

序号

依    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 型

具体实施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相关科室单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法规

相关科室单位

3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部门规章

建筑业管理科

4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

物业办

5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部门规章

房地产管理处

6

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行政争议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三)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规范性文件

相关科室单位

7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

地方性法规

建筑业管理科

8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建筑业管理科

9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实施意见

全文

规范性文件

相关科室单位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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