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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民政局关于下发嵊泗县临时救助操作规范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7月29日
建设快讯正文

各乡镇人政府: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舟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精神和 2019 年扶贫领域审计决定整改要求,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流程,合理区分救助困难类别,制定分类分档临时救助标准,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范的临时救助格局,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嵊泗县临时救助操作规范如下:

一、临时救助对象

可享受嵊泗县临时救助对象以参照《舟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六类对象为准,即:

1.本县户籍城乡居民;

2.与本县户籍城乡居民结婚并在本县居住一年以上户口

尚未迁入对象;

3.外出就学期间户籍暂迁移到就学地的原本县户籍人

员;

4.居住在本县但未报户口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的子女;

5.居住在本县且持《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人员;

6.困难发生在本县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分类

临时救助参照《舟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救助范围,分为家庭救助和个人救助,具体分类如下:

(一)家庭救助。家庭救助主要是指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或者因家庭成员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家庭成员认定标准参照《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个人救助。个人救助主要是指对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提供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一)意外性事故类临时救助标准

1.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一次性参照不低于每人 12个月低保标准给予急难救助。困难程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由局社会救助科提出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不超过 24个月低保标准。

2.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伤残,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指生活困难测算在 3个月内的)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伤残 1人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每户 3000 元,但不高于每人 12个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伤残 2人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每人 12 个月低保标准,但不高于每人 24个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困难程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由局社会救助科提出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提高救助准,但最高不超过每人36个月低保标准。

3.对因火灾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无处居住,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安置,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损失在 1万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2000 元;损失在 1-2万元以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5000 元;损失在 3-5 万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1 万元;损失在 5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2 万元。困难程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由局社会救助科提出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人 36 个月低保标准。

(二)基本教育类临时救助标准

对家庭成员因基本教育(指高中、职业高中、大专和大学本科教育)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指生活困难测算在 6 个月内的)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1人就学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每户 3000 元,不高于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6倍的临时救助;2 人及以上就学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每户 6000 元,不高于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2倍的临时救助。已得到社会结对帮困和其他部门助学资助的家庭,不再重复享受基本教育类临时救助。

(三)基本医疗类临时救助标准

因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和购药费用,扣除社保医疗险报销结算、各类保险理赔和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以下救助标准执行:

1.自负医疗费用在 5000 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每户 1000元临时救助;

2.自负医疗费用在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每户 2000 元临时救助;

3.自负医疗费用在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 20%比例救助;

4.自负医疗费用在 3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 25%比例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最高额度不高于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12 倍。

5.自负医疗费用在 50000 元以上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30%比例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但救助最高额度不超过每人3 万元。

(四)基本生活类临时救助

1.对已得到政府长期救助的低保、低保边缘和其他城乡经济困难等家庭在接受各专项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的,每年可酌情一次性给予每户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1 倍的临时生活救助,但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6倍。

2.对未得到政府各专项救助,实际生活困难测算持续时间超过 3个月的其他家庭,可酌情一次性给予每户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1倍的临时救助,但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6 倍;或给予 1倍低保金标准按月分次发放,但最长发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四、临时救助审批

1.临时救助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救助金额在 3000 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 3000 元及以上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批。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必要时可采取实物发放和上门发放现金,发放时需完善有关手续。

2.临时救助实行网上审批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由社区(村)在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录入后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完毕后提交给县民政部门备案,避免重复救助。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批的由社区(村)在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录入后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3.临时救助需对申请救助人员及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在省社会救助核对信息平台进行核对。

4.在遇到突发火灾、交通事故、严重疾病等紧急情况,事实明确、情况紧急需立即启动急难救助程序的,可采用先救助后补办手续的方式,确保急需的临时救助资金在 24 小时内到位。

5.原则上一年内因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如确需二次救助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给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6.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局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可以向市民政局申请给予一定的补充救助。

五、资金管理

1.县民政局要根据人口数建立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发放的临时救助,县民政局根据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按季度给予全额补助。

3.乡镇和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其他事项

本操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操作规范中未明确其他事项按《舟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嵊泗县民政局

2019 年 7 月 1日

嵊民政〔2019〕23号.pdf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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