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岐镇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7月31日 |
附件1
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序号 | 依 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 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法律 | 平安办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
行政 法规 | |
3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地方性法 规 | |
4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正)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 部门 规章 | |
5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 |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 | 规范性文件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法律
部门规章 | |
7 | 《信访条例》 | 《信访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行政法规 | 乡镇 |
8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地方法规 | 乡镇 |
9 | 《浙江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 《浙江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因订小亲引起的纠纷,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调解处理。 | 地方法规 | 乡镇 |
10 | 《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办法》 | 《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办法》第三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 部门规章 | 乡镇 |
11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中发生权益争执的,可以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调解。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当事人一方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有争议的,双方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 地方性法规
规范性文件 | 乡镇 |
12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主体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范围和主体。 1.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交通损害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卫生、土地(林地、海域)权属 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劳动就业、渔业、生产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 《丽水市行政调解工作办法》第三条 具体行政机关行政调解纠纷的范围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法制机构应当对本级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调解依据予以公告。 | 规范性文件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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