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行政调解依据汇总表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7月31日 |
序号 | 依据 | 具体条款 | 类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 |
2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八十六条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三)行政奖励。(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 部门规章 | 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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