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再出庭 七人合议审环资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6月4日 |
环境保护,往往是市民们最关切的焦点。在临近世界环境保护日之际,一起以某金属公司损害环境为由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公开审理,吸引了不少市民的关注。
昨日上午,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被告人高某、王某某污染环境一案,同时对县人民检察院以某金属公司损害环境为由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合并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方海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组成七人合议庭共同审理,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周甲准出庭支持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为全面、深入了解案件情况,5月13日,该案审判长对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就偷排污水的原因、步骤等向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询问,并进一步指出污染环境的严重性。
经该案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被告人高某以污水处理设施故障无法使用为由,指使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水泵及软管将生产废水从污水收集池直接排向厂区东南侧的市政污水井。
2018年1月15日,经德清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厂区污水收集池东南侧污水井中总锌含量为2400mg/L,通往污水井的水泵软管出水口总锌含量为182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三级标准限值(5mg/L)。
为了公开公平审理此案,县人民检察院还组织来自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清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出具了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意见:本案的环境损害费用适用虚拟成本法进行估算,环境损害赔偿额在38975.4~51967.2元之间。
经庭审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被告人高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锌的污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侵犯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而被告人高某身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授意或实施排放超标污水,严重污染环境,亦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与此同时,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非法排放污水,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后,履行了公告程序,在公告期满适格主体未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涉案污水已经排放至阜溪等开放水域,以当前情势无法回收处理,但污水致使阜溪水体污染,造成了生态环境风险及损失,所以,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合议庭充分评议,综合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主动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被告人高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当庭判决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38975.4元;被告人高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禁止被告人高某、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排污有关的职业及经营活动。
为增强社会各界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县人民法院进行庭审直播,并邀请了县人大、县政协、县环保局、相关企业等代表参加庭审旁听。据悉,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尝试将法检“两长”出庭、七人合议常态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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