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25日 |
当事人:冯启军(身份证: 32060268)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银花苑31幢7号车库。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通崇城城执罚告 [2025] 273号),拟对冯启军作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南通市崇川区银花苑31幢7号车库外扩的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决定。(具体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救济途径等,详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因使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以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当事人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南通市崇川区濠东路200-1号城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 0513-85523462) 领取该文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办事处
2025年11月25日
联系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濠东路200-1号城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0513-85523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