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龙游县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龙游县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7日 |
为进一步促进创新型产业发展,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 号)、《关于贯彻落实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305 号)、《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 号)及《关于加强创新浙江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1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形成《龙游县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修改意见,请于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等书面方式及时反馈。
公告时间:2025年11月7日-2025年12月8日
联系人: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570-75566573
联系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新二路16号
附件:《龙游县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龙游县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创新型产业发展,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 号)、《关于贯彻落实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305 号)、《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 号)及《关于加强创新浙江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1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 则
(一)创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符合龙游县创新型产业发展导向,融合工业设计、科技孵化、检测检验、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具有显著创新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其中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小试、中试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行政办公、产品展示、配套宿舍、食堂、便利超市等配套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
(二)为加强创新型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产业用地始终用于培育和发展创新型产业,不断提高全县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龙游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工作开展。
二、产业管理
(一)严格产业准入条件。县经信局牵头明确创新型产业目录中各创新型产业准入条件。准入条件应当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研发人员与从业人员比等指标。其中,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750元/㎡(按容积率 2.0 折合亩均投资强度500万元),单位面积税收不低于300元/㎡(按容积率2.0折合亩均40万元),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5万元/吨标煤。化工医药行业小试、中试项目不适用创新型产业用地(M0),化工医药产业化项目布局需符合《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科技研发类项目重点关注科技产出和人才团队,根据入驻项目的规模大小,按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 5-10%,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25%的标准准入。其他类项目经龙游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研判审核准入。
(二)建立项目准入制度。由龙游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筹推进创新型产业用地建设工作,研究协调重大问题。县经信局、资源规划局、发改局、住建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统计局、林水局、招商中心、项目属地等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审核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准入事宜。
县经信局,负责制定创新型产业目录、产业准入条件、M0 项目的准入审查。县资源规划局负责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布局、规划用地、土地供应、产权登记等工作。县招商中心负责做好M0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项目属地做好M0项目日常监管、履约监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和监管等工作。
三、 规划建设
(一)用地类型。M0项目优先布局在创新资源富集区域、重大发展平台等区域,如龙游瀫启动区块(智慧谷板块)。并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M0 用地的控制指标和控制性要求。
(二)规划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订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创新型产业用地(M0)相关规划指标:
1.园区综合容积率≥2.0。
2.在保障绿地总面积不低于园区用地总面积15%的前提下,单宗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绿地率,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通过控制性规划统筹平衡、分期确定。
3.除产业用房外,其他配套用房的停车位配建指标应按照不低于商务、商业建筑配建标准予以配置,鼓励地下空间开发,用于地下停车场建设。
(三)建设要求。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应在设计方案中明确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的建设位置与规模。建设要求 M0用地以建设产业用房为主,不得用于纯商业办公,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应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鼓励多个临近地块集中统筹设置配套用房,用地性质均为创新型产业用地(M0),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多个地块统筹核算。用于生产制造的产业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和其他强制性行业规范标准;用于研发设计的产业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除职工宿舍以外的其他建筑应采用公共走廊或大空间布局,不得设置外挑式阳台、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布局,禁止类别墅式设计,开水间、卫生间、管道井等应当集中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用地管理
(一)出让方式。M0 用地实行公开出让,拟选址M0地块的工业项目通过项目决策咨询后,严格按照“标准地”要求实施公开出让和供后管理。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产出效益、生产技术等要求,列入土地供应条件。
(二)出让年限。原则上实施弹性年期出让,M0 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 50 年。
(三)出让价格。新增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出让起始价应依据评估集体审议确定, M0用地实行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M0用地出让起始价按现行工业用地出让标准文件执行。
五、产权管理
(一)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
土地用途登记为工业用地(工业新业态用地)。产业用房不动产登记房屋用途为工业,配套行政办公、配套宿舍等根据规划审批意见在不动产证书附记栏注记“工业配套办公、工业配套宿舍” 等。
(二)M0项目原则上要求用地单位全部自持,确有必要分割转让的,需在完成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经龙游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同意,方可进行分割转让,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分割转让项目须符合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实施项目需符合M0用地相关准入指标。
2.单一总部型 M0 项目不动产权应按宗地整体持有,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
3.园区平台型 M0 项目不动产权可分割登记、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原则上按幢、层登记,且最小登记单元不得小于500平方米。行政办公、配套宿舍等配套用房原则上按幢、层登记,不得单独转让。
4.产业用房自完成首次转让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二次转让。
六、履约管理
(一)项目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实际竣工达产并完成达产验收,根据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由项目属地组织开展达产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出具项目达产验收意见,并按协议相关政策兑现奖励资金;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可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有关违约条款进行处置。
(二)M0用地内存在租赁与分割转让情况的,需参照小微园管理模式,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20〕1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项目属地履行监督职责,应加强M0用地项目规划、建设、运营期间的管理监督,相关部门按照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款监管项目建设情况。
七、特殊条款
特殊M0用地项目在项目准入、容积率、分割转让比例等条件上,可适当放宽,但须经相关入园会议审议通过。
本实施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龙游县重点发展创新型产业目录
附件:
龙游县重点发展创新型产业目录
序号 | 产业体系 | 产业名称 | 产业说明 |
1 | 未来产业 | 未来制造(人形机器人等)、未来信息(通用人工智能、类脑智能等)、未来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石墨烯等)、未来能源(前沿电池等)、未来空间(低空经济、商业航空等)、未来健康(细胞与基因治疗、眼健康等) | 以研发、设计、孵化、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生产等环节为主 |
2 | 战略性新兴产业 | 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 | 以研发、设计、孵化、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生产等环节为主 |
3 | 县五大主导产业 | 碳基、纸基、智能制造、轨道交通、绿色食品 | 以研发、设计、孵化、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生产等环节为主 |
注:不含化工医药行业小试、中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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