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受理兰溪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居家护理)定点申请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兰溪市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3日 |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34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兰溪市实际,现将集中受理兰溪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居家护理)(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市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执业许可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定点数量
市医保经办机构应遵循保障基本、合理布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遴选,符合准入条件的机构护理长护服务机构有序准入。
三、受理流程
(一)受理方式
本次统一采用线下申请的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可至市医保经办机构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受理地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受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兰溪市医疗保障中心: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00号企业服务中心25楼2502办公室,联系电话:0579-88133162;
(三)受理日期
集中受理日期为2025年11月4日-11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受理期限内,申请机构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材料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四、申请资料
(一)金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三)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业务用房平面图(注明实际经营面积)。
(四)提供近一年度财务报表、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表(不足一年的,提供自开业以来的报表)。
(五)提供工作人员花名册(注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六)提供符合长护险协议管理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七)提供与长护险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不予受理情形
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规范经营,近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二)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的;
(四)本机构或省内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长护服务机构因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医保或长护险定点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护险基金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七)基本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处于中止期间;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附件:1.金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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