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龙游县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29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浙移综〔2020〕19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24〕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级及县级配套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并通过水库移民项目计划下达的项目。
第三条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由县民政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县民政局(县水库移民管理中心)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分配、项目扶持核准、计划报备下达、项目报账审查、项目档案归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上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水库移民工作开展所需管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按规定开展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对项目资金扶持形成的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指导项目实施村及时完成移民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按规定开展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项目资金的分配、监督、检查,扶持项目的谋划、申报、监督、管理、验收。负责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本级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归档工作,对项目相关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村民委员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项目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管控;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归档工作,对项目相关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实施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项目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监管。
第二章项目资金使用和分配方法
第四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
(一)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二)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三)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五)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原则上每年提前批下达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至各乡镇(街道),其他批次下达项目资金可以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移民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可按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含新建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状况、移民工作管理绩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重点等若干因素进行分配至乡镇(街道),其中,后期扶持人数的分配权重不低于65%。
(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在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 区统筹安排使用,按小型水库(含新建)原迁移民人数、小型水库库容、座数、经济发展状况、移民工作绩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重点工作等因素分配至乡镇(街道)。
(三)根据省、市、县民政部门工作重点,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提前批下达资金不高于25%),采取项目法进行竞争性分配。
第六条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由县级制定统一政策设立的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壮大集体经济、移民职业技能培训的项目等。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可以由乡镇(街道)申报并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中一个村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义务及收益分配。
第七条扶持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村级集体,收益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三章项目谋划、申报、审核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可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集中力量办大事,谋划有利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项目,按季度申报储备项目。县水库移民管理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实地查勘,对乡镇(街道)所报项目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告知项目申报主体。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施滚动管理,动态调整。
第九条项目申报需汇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主体出具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申报表。申报表应具体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
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估(预)算及来源、效益评估等内容。
(二)村级民主决策。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供村两委会决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三)公示材料。拟申报项目应在村(组)务公开栏和龙游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对公示情况进行拍照(截屏)存档。
(四)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或意见。
(五)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的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概)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并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
(六)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设计及预算报告。
(七)拟申报项目施工前原貌照片。
(八)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第十条经县移民管理中心初审后,乡镇(街道)向县移民管理中心提出项目扶持资金申请,县民政局进行集体讨论复审,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并按规定报市、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备案。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备案通过后,由县民政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
第十一条对建设周期较长或安排补助超过乡镇(街道)年度资金分配额度的项目,完成所有前置审批和申报资料后,经县民政局(县移民管理中心)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乡镇(街道)可以跨年度统筹安排项目资金或提前申报备案实施,提前申报备案实施的项目在下一批次计划中予以下达。有未完成结报扶持项目的村,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扶持项目。
第四章项目实施、验收、报账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
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项目资金扶持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确需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流程重新报批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工程结算审定价低于合同价10%以上的,同比例核减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各项目实施主体应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乡镇(街道)财政所和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加强项目报账资料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程序实施报账,及时完成移民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六条项目开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可申请预拨补助资金,申请额度不超过计划补助资金额度的80%。预拨资金需在项目完成报账或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县水库移民管理中心下达资金补助通知后,按要求拨付至施工单位。未经县水库移民管理中心同意提前拨付或挤占使用的,取消该项目补助,收回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再安排该村补助资金,挤占使用补助资金的,移交所在乡镇(街道)纪(工)委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在2个月内完成招投标,3个月内开工。逾期未招投标或未开工的,取消该项目补助计划,收回资金由县水库移民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根据项目计划、施工进度和施工合同需拨付补助进度款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资金预拨申请单、项目合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发票等资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县水库移民管理中心审定后,提前拨付补助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审计)前,支付进度款不得超过项目补助金额的80%。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扶持项目完工后,各乡镇(街道)、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项目监督管理等相关人员,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出具项目验收单;涉及房屋新建及修缮、道路桥梁、农田水利设施等需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还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或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对项目完成、资金拼盘、验收程序、项目资料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后,报县水库移民管理中心核定项目资料和补助资金。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资料。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要求收集汇总的项目申报资料。
(二)项目招投标资料。项目招投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等。
(三)项目管理资料。竣工验收单(验收报告)、竣工后照片、审计(审价)报告、监理合同及监理报告、拟补助移民资金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3天)、报账申请单、财务凭证等。
根据项目实施管理需要,项目实施主体需留档招投标、监理、结算等项目资料备查。
第二十一条县水库移民管理中心在收到项目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料和补助资金核定,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报账要求的,根据经乡镇(街道)和项目实施主体审核的项目发票,7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补助通知,建设类项目资金补助不超过工程结算审定价的95%(包括各部门同一项目拼盘补助资金),不用于项目质保金。项目质保金留取及建后养护由各乡镇(街道)自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中涉及财政直达资金拨付的,项目实施主体、施工单位、乡镇(街道)、县水库移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将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村应及时完成扶持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项目补助资金与实施进度挂钩。合同价100万以下的,超过计划下达时间7个月未完成报账的;合同价100万—200万的,超过计划下达时间9个月未完成报账的;合同价200—500万的,超过计划下达时间11个月未完成报账的;合同价500—1000万的,超过计划下达时间16个月未完成报账的;合同价1000万以上的,超过计划下达时间19个月未完成报账的;每超过30天,扣减补助资金的10%,扣减补助资金达到50%的,原则上应取消该项目补助资金,或在按规定拨付项目补助进度款后,终止该项目补助资金。分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以第一次项目计划下达时间进行计算。涉及扣减项目资金的移民村,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补助资金下达后,各乡镇(街道)、各项目实施主体应在30日内完成拨付,60日内提供相关财务凭证,未按时支付并提供财务凭证的移民村,一年内不再安排扶持项目,同时扣减所在乡镇(街道)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额度。
第二十五条项目报账完成后,县水库移民管理中心、乡镇(街道)、项目实施主体以项目为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项目资料清单,及时将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
第二十六条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县农业农村等部门,监督相关单位做好资产的交接和登记手续,明确项目资金扶持形成资产的产权和管护主体。
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项目实施主体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资料。发现截留、挪用、挤占、转移或出借后期扶持资金,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县本级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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