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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北仑区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招标采购正文

当事人:吴诗扬(身份证号码:322200203X)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4年12月14日至2025年4月9日聘用员工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宝山路65号(凤凰国际商务广场)2幢803室-2的宁波北仑区戈娅美容店(个体工商户)内为10名患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总计诊疗活动持续时间为117天,获取诊疗收入43327元,未造成患者健康伤害后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411606.5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327.00元;3、没收药品器械(详见物品清单)。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仑卫医罚〔2025〕23号),现予以公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闽江路629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北仑分行(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1388号凤凰金融中心5号楼,户名: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180009100015628,单位编码:404019,项目编码:03011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0月2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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