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胡寿宝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08号)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嘉兴-南湖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27日 |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胡寿宝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08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对被非法占用的1684平方米中不符合规划的其他农用地167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元整(¥33500元);对被非法占用的1684平方米中不符合规划的基本农田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270元),以上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柒佰柒拾元整(¥33770.00);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被占用的168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星火村村集体,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等方式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且通过电话也无法有效联系到当事人胡寿宝,现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08号)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202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1月10日。请当事人胡寿宝在上述期限内到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凤桥中队(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凤篁北路557号)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附:
《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08号).pdf
联系人:周玉成 邬志豪
联系电话:0573-89191919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凤篁北路557号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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