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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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对你单位在漫悦花园项目存在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2月18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崇城执罚决〔2025〕16号),罚款人民币2.8万元,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3月30日公告送达。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且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现已产生加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
因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罚款本金人民币2.8万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共计人民币5.6万元)。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通崇城执决催〔2025〕02001号),你单位可联系下方电话或至下方地点获取《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如不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24日
联系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公园南苑31幢综合楼307室联系电话:0513-85401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