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健身教练保管的戒指不见了,责任谁承担?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21日 |
健身前将戒指交给教练临时保管,却在戒指遗失后引发了关于赔偿的纠纷。学员、教练、健身房,谁该为这枚戒指的丢失负责?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小美是某健身房的会员,多年来一直在该健身房购买私教课程,小张是她的健身教练。在一次健身训练中,由于小美佩戴戒指不适合运动,她便取下并将其交给小张代为保管。小张随手将戒指放入了自己的裤兜。训练结束后,小美忘记向小张索回戒指,小张也未能记起归还。
次日,小美发现戒指找不到,便向小张询问。此时小张才意识到戒指已不知所踪。尽管两人找遍了可能遗失的场所,戒指仍然下落不明。小美于是要求小张赔偿其戒指损失。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小美将教练小张与健身房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基于与健身房之间的合同关系要求健身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调查发现,该健身房有储物柜用于会员放置私人物品。另根据票据,案涉戒指价值22248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在小美健身时已经同意保管她的戒指,虽然是无偿保管,也应当对戒指进行妥善存放。在小美将戒指交给小张后,小张将其塞进了裤子口袋,健身结束后也没有提醒小美取回,之后更没有妥善保管,直至戒指丢失。小张对戒指丢失存在重大过失,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但是,健身房内设置有储物柜,小美未按规定存放私人物品,为图便利将戒指交给教练保管,健身结束后忘记取回戒指,其自身对戒指的丢失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健身房已经尽到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小美基于双方合同关系要求健身房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小张对小美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3348.8元。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小张也已履行了赔偿款。
现实生活中,无偿代人保管物品的事情时常发生。无偿保管虽无报酬,但保管人仍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因疏忽导致财物损失,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张作为保管人,对小美的戒指没有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因此法院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帮助他人保管物品应当谨慎妥善采取保管措施,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因己方过错导致被保管物品丢失、毁损;保管结束后应尽早交还物品,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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