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所在地区: | 浙江-嘉兴-南湖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20日 |
一、制定背景及起草依据
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职责调整等原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等文件规定,对南湖区住建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后,特制定本《通知》。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以下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建〔2024〕27号)
2.《南湖区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南建〔2024〕28号)
3.《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建〔2024〕45号)
三、文件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万庆(南湖区住建局总工程师)
联系电话:0573—8216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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