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兰溪市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13日 |
机动车驾驶人国华,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兰溪市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兰江中队叶警官冯警官地址: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383号兰江中队 联系电话:0579-88929034)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如下: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国华 | 31 | 2025年7月27日12时45分,国华驾驶浙G0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兰溪市兰江街道金角大桥下处,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呼气测试酒精含量是:24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一千五百元;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一千二百元;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予以罚款二千七百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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