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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关于南宁市邕宁区永福路33号南宁启迪东盟科技城(智慧城市)-产业配套智慧城市住宅C5号楼八层806号不动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所在地区: 江苏--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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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关于南宁市邕宁区永福路(略)号南宁启迪东盟科技城(智慧城市)-产业配套智慧城市住宅C5号楼八层(略)号不动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略))桂(略)执(略)号之一

本院定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到(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https:(略)被执行人邹桂兰名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永福路(略)号南宁启迪东盟科技城(智慧城市)-产业配套智慧城市住宅C5号楼八层(略)号不动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略)

    标的物详情详见标的物情况说明表。

    二、竞价时间及保留价、起拍价、本标的物拟进行二次网上拍卖。

    第二次拍卖竞价时间:(略)

    第二次起拍价:(略)

      拍品展示时间与方式:(略)

      四、拍卖方式:(略)

      五、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日七日前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六、竞买人条件:(略)

      七、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略)

      八、特别提醒:(略)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余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七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略)

      十、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按揭贷款”:(略)

      十一、买受人以最高价竞得房产后,应按本公告的期限要求将拍卖成交余款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或者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本院裁定重新拍卖后,原买受人不得参与拍卖。如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本次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如保证金数额不足以交纳的,原买受人需要补交,拒不补交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十二、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在办理产权变更和移交过程中:(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陆淘宝网竞拍界面。

      咨询电话:(略)

      联系人:(略)

      法院投诉电话:(略)

      法院监督电话:(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详细信息可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网(http:(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青秀区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收取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接收拍卖卷宗材料后,未实际承担辅助工作,因执行需要撤回拍卖的,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费用;

      二、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完成相应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拍卖、变卖成交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成交的,被执行人应按以下方式承担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略)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4‰;超过(略)万元的部分为1‰;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略)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略)万元。

      三、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已承担部分拍卖辅助工作,在标的物拍卖成交之前,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无需继续拍卖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的评估价(议价结果、询价结果)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如标的物未经评估,且无法询价、议价,无市场参考价的,按(略)元收取;

      四、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经拍卖、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最后一次流拍的价格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

      五、因标的物需要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所产生的费用,被执行人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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