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数据局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南通如晶...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10日 |
撤销冒用登记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南通如晶建材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人刘千寻向我局申请撤销南通如晶建材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设立登记一案,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调查终结,现向你作出《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崇数据告〔2025〕26号)。因该文件被拒收,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文书内容详见附件。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崇数据告〔2025〕2 6号)
联系人: 苏琳
联系电话:0513-55087960
联系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128号。
南通市崇川区数据局
2025年9月10日
南通市崇川区数据局
崇数据告〔2025〕26号
南通市崇川区数据局行政处理决定
听证告知书
南通如晶建材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刘千寻向我局申请撤销南通如晶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取得的变更登记中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登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冒名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由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南通如晶建材有限公司冒用刘千寻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一案,已经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并移交我局处理。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南通如晶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冒用刘千寻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了提交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我局拟决定依法撤销南通如晶建材有限公司2016年1月28日将刘千寻变更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的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苏琳;联系电话:0513-55087960。
南通市崇川区数据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