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关于注销兰溪康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兰溪市 | 发布日期: | 2025年8月28日 |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三条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兰溪康民医院(浙环辐证[G2345])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有效期已届满,且未按规定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许可证已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规定,我局对兰溪康民医院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注销并公告。从即日起,兰溪康民医院不得再从事相关辐射活动,被注销的许可证证书和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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