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兰溪市 | 发布日期: | 2025年8月12日 |
以下卫平、一鸣、增富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中队谢警官 地址:兰溪市上华街道金华江路交警城南中队,联系电话:0579-8830018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8月12日
附: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卫平 | 35 | 2025年06月24日09时47分,卫平驾驶浙G133CY的小型轿车行至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路段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记1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一鸣 | 32 | 2025年06月28日10时38分,一鸣驾驶浙H5F950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兰溪市上华街道衢江路中德学校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一千五百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予以罚款一千七百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增富 | 3X | 2025年06月28日10时51分,增富驾驶浙G281E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兰溪市上华街道衢江路中德学校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一千五百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予以罚款一千七百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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