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2025-51)
| 所在地区: | 浙江-嘉兴-南湖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8月5日 |
郭文帅: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南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月24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向你(单位)住所地及户籍地邮寄了南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5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该邮件被退回。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南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相关处理结果、支付凭证等书面函告我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 三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作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附:
南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5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pdf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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