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法人资格:投标人必须是独立企业法人,或者由独立企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4.2财务要求:
4.2.1 (略)年末总资产不低于(略)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若为联合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大于等于5%的联合体成员的总资产和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加权计算。
4.2.2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略)年至(略)年连续三年(如投标人存续期不足3年,则为自注册之日起的所有年度,不包括注册成立年度)每年均为盈利。
4.2.3 (略)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略)亿元人民币,若为联合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大于等于5%的联合体成员的净资产和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加权计算。
4.2.4 (略)年末资产负责率不应大于(略)%,联合体投标的,所有成员均需满足。
4.3信誉要求:投标人自行承诺均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3.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4.3.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略)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3.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3.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4.3.5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3.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4.3.7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两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3.8存在投标人须知1.4.3中的任意一种情形。
4.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4.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5家,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联合体内部认缴出资比例最大的一方。其中,认缴的出资比例大于等于5%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且认缴的出资比例合计不小于(略)%;
4.4.2联合体各成员认缴出资额均应大于0,并小于其净资产;
4.4.3各成员单位须共同签署联合体协议书,且协议书中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分工。